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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共同制定此《通知》。

《通知》依据“科技兴蒙”政策精神,对现行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问:该项《通知》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规定适用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自然科学基金等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中央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鼓励盟市旗县参照自治区做法,创新本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问:该项《通知》有哪些“亮点”?


答:在“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四个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问:在改革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和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通知》提出哪些措施?


答:一是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具体明细。

二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是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四是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


问:《通知》在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是允许预算单位将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便于资金使用与管理。


问:《通知》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是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

三是明确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问:在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

二是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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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