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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九项措施》的通知

 内科发201879号

 

各盟市科技局、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高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制定了《关于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九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126

 

关于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九项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

坚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的原则,切实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无形资产税前摊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普惠性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工作。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实施科技型企业百强工程,对被评为百强的科技型企业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企业享受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支持。

三、促进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鼓励拥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民营企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企业使用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网内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后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内仪器设备向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服务总额给予20%的后补贴,单台仪器机组最高补贴3万元。

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深度融合。发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交易促进民营企业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开展成果展示、供需对接、产学研合作及培训等工作。落实技术交易后补助激励政策,对企业承接技术转化发生的技术交易活动,按照交易额分段给予后补助奖励,最高补助比例为10%,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

五、建立科技金融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机制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有效对接资本市场,共享系统化的资本市场培育、辅导、孵化和融资支持等服务。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列入盟市拟推荐上市的科技企业,自治区科技协同创新基金择优给予3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

六、推动民营企业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发展民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高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创新模式,建立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对自治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内蒙古赛区的获奖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自治区科技规划计划制定、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专家参与。推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政策落实,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培训服务力度

大力加强培训咨询服务,宣传普及创新方法,为民营企业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提供指导服务。定期发布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每年培训企业家、科技人员500人次以上,不断提升企业家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民营企业推广应用创新方法,为企业培育创新工程师、创新咨询师和创新培训师100人,解决实际技术难题60项,应用创新方法产生专利、新产品、新工艺40项。

九、强化组织落实

各盟市、旗县科技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工作,上下联动,协调推进,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开展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监测,对创新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编辑: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