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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财政局 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财教规〔2023〕4号

 

各旗(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盟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阿党发〔202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实际,盟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共同制定了《阿拉善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财政局 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

 2023127

 

阿拉善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阿党发〔202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善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盟本级财政设立,支持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阿拉善盟财政局(以下简称盟财政局)、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盟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盟财政局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盟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盟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四)审核盟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盟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五)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收回经盟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专项资金;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盟科技局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盟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

(三)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盟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盟财政局收回;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盟直有关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三)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二)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事关全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需求,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建设、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等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阿拉善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盟科技局根据相关政策、管理办法,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包括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分配

第十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 采用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的项目,盟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盟科技局按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分配方案后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盟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 专项资金包括盟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盟本级资金纳入盟科技局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盟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 盟财政局和盟科技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各旗(区)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各旗(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十九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20%100万元至200万元(包括2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15%200 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1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条 预算调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编制资产清单,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项目撤销或终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取得的阶段性进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就经费使用是否实际用于项目研究、是否合规提出意见,报盟科技局核查。盟科技局核查并批准后,盟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剩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盟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同时收回违规资金。

第二十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资金,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科研活动相关支出。纳入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 盟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 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盟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盟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二十九 盟科技局、盟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盟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41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和新立项目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阿拉善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阿财教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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