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4-11-20 19:43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科技兴蒙”行动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推动建设、管理、评价、资助过程的“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的建设旨在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院士团队及知名专家团队合作,共建高层次创新平台,聚集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前沿技术攻关、先进成果转化和基础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实现特色化、体系化、高效能跨越,提高我区科技创新供给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的设立实行备案制,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实行申报认定制,备案、认定申请人为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厅和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负责研究议定有关工作站的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管理办法,并协调解决工作站设立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工作站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各盟市应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具体部门(单位)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备案、认定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工作站面向创新需求,以解决重大区域性、行业性科技问题,推动学科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以协议为纽带,项目为支撑,不断探索和实践更加高效协同的科研组织形式,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力争取得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创新产品、重点工程装备、优良农畜品种、高效生产模式的显著进展和重要突破。具体任务包括:
(一)为建站单位、所在行业、设立地区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及行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团队与建站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加快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创造。
(三)以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培养本土创新团队,合作共建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五)持续开展与院士专家团队的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为自治区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单位与院士专家团队合作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章 备案、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备案、认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一定的产业规模,并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三)与引进的院士专家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清楚、成果可评价。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有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等研发平台和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建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申报。
第七条 引进院士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应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顶尖奖项获得者;国境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其他类别院士提请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议);
建立专家工作站应引进: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洪堡基金”等获得者,以及在所在学科和行业领域里具有重要学术和科研影响力的教授、专家、学者。
(二)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工作开展方式及成果体现形式等做出规划。
(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须向两院备案,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四章 备案、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备案、认定程序:
(一)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申报备案书》、建站协议、院士备案确认函、院士团队简介、建站单位简介(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报材料。
(二)申请建立专家工作站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专家工作站申报认定书》、建站协议、专家团队简介、建站单位简介(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报材料。
(三)专家工作站的初审、推荐工作由建站单位主管厅局或所属盟市委组织部、科技局、科协牵头组织实施。各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工作站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受理的工作站申报备案、认定材料进行复审,每月15日前对上月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专家工作站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到申请建站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复审意见自申报材料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四)对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不再进行评审,直接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工作站,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以会议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专家咨询。
(五)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备案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拟建立工作站建议名单,报请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九条 工作站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建站单位名称+涉及领域+院士工作站”或“建站单位名称+涉及领域+专家工作站”, 通过备案、认定的建站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工作站标牌。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多位院士专家或多家依托单位围绕内蒙古重大共性科技创新需求,联合建立工作站,统一命名格式为“涉及领域+院士工作站”或“涉及领域+专家工作站”。
第五章 管理及服务
第十一条 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在政策落实、科研项目安排、人才推介、宣传表彰、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与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协调解决工作站科研条件建设、优惠政策落地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负责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保障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投入,为院士专家团队提供科研和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年末提交工作站运行情况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认定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价,对运行优良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不低于100、30万元的奖补,考核评价差的取消工作站,作摘牌处理;对蓄意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统一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十六条 工作站因建站单位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协议期已满工作站应由建站单位于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交续签协议,经审核后工作站继续保留;未提交续签协议工作站于协议期满之日起工作站自动撤销。工作站变更合作院士专家应由建站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备案、认定。
第十八条 工作站入站院士专家因年龄原因退休,工作站继续保留;因不可抗力,入站院士专家不能履行合作期限的,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工作站保留一年,期间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团队继续完成后续研究工作,一年后工作站自动撤销;入站院士专家放弃院士专家称号或被撤销称号,工作站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定期对撤销工作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制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