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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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行署各有关单位,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现将《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 阿拉善盟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内科资字〔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内科规字〔2022〕15号)、《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阿党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阿拉善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立项,由盟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建设等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项目采取定额直接资助方式,支持经费额度根据项目研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盟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阿盟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科技成果管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五)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项目进行科研信用管理;
(六)负责咨询专家的遴选、聘用,建立盟级科技专家库;
(七)建设和管理阿拉善盟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优化科技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度;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盟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阿拉善盟科技创新发展中心、阿拉善盟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成果管理、诚信管理、科技伦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发现和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受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盟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初步审核、推荐本地区、本部门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
(三)督促指导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调整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助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受盟科技局委托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相关材料等;
(五)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八)根据项目研究任务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及项目辅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设置、聘用、待遇、考核等管理机制。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参与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二)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三)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验收等意见;
(二)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照顾”行为;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盟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科技兴蒙”行动重点任务、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包括项目研究方向、资助金额、资格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通过盟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信息系统,向盟科技局申报。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明确的研究方向自主确定研究内容。
(一)独立申报的单位或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和要求:
1.在阿拉善盟境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备相应研究基础和研究实体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2.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3.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牵头申报;
4.自行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5.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同时牵头承担盟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2.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如聘用非项目牵头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4.政府部门(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5.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6.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支持开放合作创新,盟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盟科技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主要程序包括:
1.盟科技局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2.在规定时限内,盟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注册账号及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主体资质和指南相符性等进行初审和指导。
3.根据项目初审结果,提出初步推荐意见,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本年度报自治区科技厅遴选未立项的项目可申报次年盟级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申报期限内,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报材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盟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盟科技局召开局务会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专家评审项目范围。
第十七条 盟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专家评审是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从项目研究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预期研究成果的决策参考价值、项目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研究基础、项目研究工作量、项目申报单位行业公信力、项目申报团队研究能力和人员构成等方面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盟科技局公开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对项目可行性、资金支持额度等进行评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评审后确定拟立项项目报盟科技局。
盟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经局务会、党组会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资金分配方案经盟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报盟行署,由盟行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盟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完成各项程序后,盟科技局发布立项预通知。
收到立项预通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一般按照“AMKJ+年份-序号”方式编写。
任务书应明确约定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实施期限、预期成果等事项。合作实施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
任务书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订后正式立项,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立项预通知规定时限报送任务书的;
(三)未按相关要求填报任务书,导致不能签订的;
(四)在公示期内或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存在违反诚信行为的。
申请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阐明项目基本情况、预期目标及现阶段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说明撤销原因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盟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一般采取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支持额度。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以牵头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按进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上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适时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分为自评价和绩效评价两种类别。
(一)自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在项目第二个执行年度按要求提交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材料,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备案,归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审阅、汇总自评价情况,向盟科技局报送自评价结果,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要及时指导纠偏;对于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应及时报送盟科技局,盟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绩效评价。盟科技局每年在自评价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根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目标,对项目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1.项目牵头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2.盟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评价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专家人数原则上为5人(含)以上单数。原则上采取现场评价的组织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对于实施期内的同一项目,现场评价一般不超过1次,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
3.评价结果按百分制分级分类管理。总分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A档、80(含)-90分为B档、60(含)-80分为C档、60分以下为D档。在盟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被盟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财政督查等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按D档处理。
4.盟科技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自评价结果为C档和D档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D档的项目,盟科技局经局务会、党组会研究,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5.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6.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价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及时报批或通过信息系统备案:
(一)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及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盟科技局,经盟科技局研究后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须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通过信息系统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牵头单位经充分论证,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与涉及调整的人员或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自主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盟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以下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盟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提出1次申请,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盟科技局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的意见,报盟科技局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国家、自治区、全盟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七)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无故不提交结项申请的;
(九)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盟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核查,经盟科技局批准后执行,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任务书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实施期满后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的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财政支持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前组织财务审计。
综合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在定量方面,参照《阿拉善盟科技计划综合绩效评价专家评分表》设置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在定性方面,要突出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作用的评价,突出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评价,突出对项目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等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包括盟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盟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专项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二)归口管理部门为盟直有关部门的项目,由盟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三)归口管理部门在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专项经费20万-30万元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四)项目牵头单位在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专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并对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过程、结论负责;
(五)定向委托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综合绩效评价。
盟科技局对已完成的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及评价结果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信息系统填写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上传执行期内任务书约定的佐证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佐证材料、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盟科技局及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完成评前审查:
1.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具备效力;
2.年度报告是否提交,科技成果汇交信息是否完整,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3.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
不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返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完善事项,盟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前审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邀请专家或专业管理人员,协助开展评前审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盟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从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方面开展评价工作。专家评价优先邀请项目立项评审和中期绩效评价的专家。评价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可采用通讯、会议、现场评价等方式,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评前审查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
通讯评价是指专家通过信息系统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个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综合意见。会议评价是指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会议时间和地点,通过组织会议形式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现场评价是指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
专家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价。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盟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原则上优先选择项目立项评审和中期绩效评价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或合格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盟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打分,技术领域专家总分80分,财务专家总分20分,总计100分。分数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分数9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数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财务专家“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评价”指标为0分的项目均评定为不合格。
因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暂缓最多1次,如再次评价仍未形成明确结论,结论为不通过。暂缓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1)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3)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结论为结题。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反馈结论,并做好项目相关材料归档工作。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5日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汇交。未按规定办理的,组织单位不予出具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受阿拉善盟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盟科技局将项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盟科技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对指南发布、拟立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主要管理环节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密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对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估。对实施期3年以下的其他类项目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实施期内,现场监督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项目实施全过程科研诚信承诺、审查、记录管理和评价制度。
(一)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的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于拒绝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实行科研诚信审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等社会信用平台,对项目牵头单位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施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和评价制度。依法对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实施项目管理中不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弄虚作假、“打招呼”“请托”、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终止或撤项、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申请结项、逾期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采用限期改正、暂停拨付经费、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3至5年申报或参与项目的资格,同时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和信用等级修复机制。对拟立项项目、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或对科技监督、科研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盟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阿科发〔2017〕16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科技局负责解释。